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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开庭审案。
刘半山身穿特制的条纹囚服,整个人面容憔悴,已经没有了昨日的嚣张。在如狼似虎的廉政署执法人员的押送下,显得乖乖地来到法庭的囚室,接受阳曲法院的判决。
虽然刘半山昨晚说得理直气壮,但烧村伤人是一个根本无法掩盖的罪状,且他的动机其实并不充足。
毕竟除了耕田外,山林土地其实一直属于国家财产或村集体财产,而不可能属于某个人的私有财产。
沈辉带伤出庭主审案件,当堂进行判决道:“青溪村虽是外乡人流落至青溪一带结庐成村,但至今已有二十年有余,且青溪村民一直依法向官府纳税,故乃我大明迁居于此的合法子民!恶徒刘半山仅以邻村赵四口头相约,便要强占青溪村舍,更是烧屋伤人。今证据确凿,本院判刘半山赔诸大山等人共计一百两,徒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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