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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友亮不是法律专家,所以制定的《大明律藩属篇》宋友亮自己也认为并不是很完美,只能留给后人去补充完善了。
《大明律藩属篇》第一款大明帝国藩属国家的身份根据大明帝国与该藩属国签署明文条约认定。
第二款藩属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得和大明帝国的《大明律》相抵触。
第三款藩属国家的国王、酋长等国家首脑登基即位,必须向大明帝国皇帝奏请,并取得大明帝国赐予的书面证明方为合法,否则便是非法。该国臣民可以推翻他,并且这种行为将得到大明帝国的武力支持第四款藩属国家对其他国家和大明帝国实行相同的关税。大明帝国和藩属国家之间、藩属国家相互之间均不得征收关税。
第五款大明帝国和藩属国家之间,藩属国家相互之间的人口迁移或出入境,藩属国家均不得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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