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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不承认曾对被害人施暴。”
萧念气还没喘完,顾方明已经站起来。
“被害人未经我被告同意,就私自将我被告的私人照片公开,我方被告试图与之沟通,但是因为他已经喝的酩酊大醉,根本没有办法说清楚话,于是我方被告就离开了教室。”
“至于使其失去意识并且推下楼这一说,更是没有。”
除此之外,顾方明还将自己对原告证据有疑问的,驳回原告证据的条例全都列出来了。
第20条被告所有发表的论文都是压榨学生而创作出来的,进行死亡实验室为了新论文的发表。
第22条被告用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被害人。并伪造自杀构成杀人罪。
“证据第42条是目击证人陈词,请问被告方有什么疑问?”法官有些诧异的问道。
“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是一个六岁零四个月的孩子,我方觉得他的理解能力和认知会和真相有一些偏差,所以我们请求证人亲自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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